單位未繳納生育保險 自擔女職工生育津貼
劉某2011年4月到諸城市某紡織公司從事制板工作,2013年7月,劉某將公司訴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稱因單位未繳納生育保險費,導致其2012年9月份生育一子后,不能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生育津貼,請求裁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8003元。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 保險費。”《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 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因紡織公司未為劉某繳納生育保險費, 故劉某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應由單位支付。
根據劉某產假前的月平均工資為2450元,仲裁委裁決:紡織公司于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劉某生育津貼 8003元(2450元÷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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